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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案后司法机关不立案怎么办?

1999-05-0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江苏国仁来信:

我市某公司向当地检察院举报公司业务部门承包人的经济犯罪问题,检察院受理后,经审查认为,被举报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,不予立案。我们对此仍有不同意见。请问:该公司对此案应如何处理?国仁同志:

我国已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六条对公民报案、控告和举报及公检法机关的立案程序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,即“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报案、控告、举报和自首的材料,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,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,应当立案;认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,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,不予立案,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。控告人如果不服,可以申请复议”。

关于复议的具体程序,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《人民检察院实施(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)规则(试行)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: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,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,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,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、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,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。控告人如果不服,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十日内申请复议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。”

检察机关经复议后不予立案,而被害人对此仍表示不服时,应如何处理呢?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(三)项规定,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、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,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。

因此,就本案来说,该公司可依照上述程序,先向检察机关提起复议申请,要求其复议。如果复议后仍不予立案的,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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